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收集本区域养犬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区域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