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