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养犬人未为犬只束犬绳并牵引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养犬人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