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犬只销售、护理、展览、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防疫、检疫等相关手续。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从事犬只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等信息,并告知买受人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