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诊疗与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开办犬只诊疗机构、从事犬只诊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