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诊疗与经营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域从事经营性养殖和禁养犬的销售活动。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