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第三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发现走失犬只、无主犬只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