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第二十九条有效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无主犬只。鼓励涉犬行业协会、合法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领养无主犬只,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