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第二十八条有效犬只收容场所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认领。养犬人领回犬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犬只在收容场所发生的饲养等费用。养犬人逾期不认领或者无法通知养犬人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