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第二十七条有效犬只收容场所应当收容下列犬只:(一)走失犬只;(二)无主犬只;(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四)没收的犬只。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