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通过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设置犬只收容场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组织做好动物防疫等监管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