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第二十四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