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

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域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连续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