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