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申请养犬的个人、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统一的标识,注明养犬人和犬只的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