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域,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护卫工作需要;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四)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