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五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域,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护卫工作需要;(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三)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四)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