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四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域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固定住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