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提供便民服务。养犬登记与犬只免疫应当在同一场所办理,并逐步实现养犬网上登记和延续。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