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提供便民服务。养犬登记与犬只免疫应当在同一场所办理,并逐步实现养犬网上登记和延续。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