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一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