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咨询、投诉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供水单位在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在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处理完毕。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