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供水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市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收费凭证。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按照最高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和用水条件限制确实不能分表计量的,由供水单位与用户共同测算用水比例,分类计价。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