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