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