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联动,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落实反家庭暴力责任;(三)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培训和统计工作;(四)开展与反家庭暴力相关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