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五十九条有效牵拉、牵引的宠物、牲畜在道路上因车辆致伤或者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无人看护、牵拉、牵引的宠物、牲畜,在道路上被车辆致伤或者致死引起纠纷的,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