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五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扣留事故车辆、嫌疑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