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