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投入,以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需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