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项目每三年认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同时确定保护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每三年认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