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项目每三年认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同时确定保护单位。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每三年认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