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或者建议。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或者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申请人或者建议人。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