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全面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数量、分布、存续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