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使用第十三条有效涉及自建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加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编制方案;(二)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三)采取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维修、加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