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涉及自建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加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编制方案;
(二)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三)采取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维修、加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