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使用第十四条有效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自行组织拆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应当依法予以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重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法审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