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使用第十二条有效属于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