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园城市、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