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政府责任制,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资金投入,协调、处理相关重大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