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