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市)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