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或者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市)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行为;
(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行为;
(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