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市)县公园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业、花卉苗木等农药化肥施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水源涵养林、自然植被、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