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用化肥施用办法,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民发展绿色农业,逐步减少化肥使用量,防止化肥、畜禽粪便及废水等污染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