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选址、定点手续前,应当征求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