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做好饮用水水源宏观调控工作;(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土保持工作;(三)枯水季节或者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