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节 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建设与取水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