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铺设输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三)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处置垃圾;

(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铺设生活污水、油类输送管道及贮存设施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