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渗坑、渗井、矿井、矿坑、裂隙和溶洞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
(三)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进行灌溉;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从事地下勘探、兴建地下工程设施等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水。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