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使用农药和化肥;

(二)清洗车辆;

(三)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采砂、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十八条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