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一节 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使用农药和化肥;(二)清洗车辆;(三)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采砂、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十八条禁止的其他行为。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