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设置规模化养殖场;
(三)从事经营性取土、采石(砂)等活动;
(四)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五)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六)使用农药和滥用化肥;
(七)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